(2013)益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小红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张小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97年12月11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益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红犯强奸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6月14日以(2000)湘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2年12月15日以(2002)湘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月18日以(2005)益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8月15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2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1998年1月16日起异动后至2017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红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该犯在监区值班,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良。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205.8分(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0年5月因私藏手机被隔离审查,2010年6月因私藏手机被记过一次,2009年、2011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5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益阳市大通湖区司法局意见:建议采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小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红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