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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小军与刘北海、童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军,刘北海,童碧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黄小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北海,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童碧连,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小军与被告刘北海、童碧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北海、童碧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刘北海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17000元。被告童碧连系被告刘北海的妻子,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急需用款,但二被告无意还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和华安县民政局《证明》各一份,《借条》记载:“兹向黄小军借来现金人民币拾壹万柒千元正。(117000.00元)。此据,借款人:刘北海,2012年1月20日。本人住址:华安县××××××号,身份证:350××××××××××。”华安县民政局证明二被告于199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各一张、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核,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借条》是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刘北海向原告借款1170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刘北海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向被告刘北海出借款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刘北海应当归还,并支付原告催告后的利息。被告童碧连与被告刘北海于199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本案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童碧连未提异议,故本院确认本案债务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童碧连应与被告刘北海共同偿还。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北海、童碧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小军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北海、童碧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由被告刘北海、童碧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