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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名称

陈海全与钟春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海全;钟春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陈海全,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春惠,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覃鹏,男,玉林市玉州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兆福,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海全与被告钟春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 人民陪审员  甘雯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