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文明,陈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文明,陈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922号原告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5927714-4。法定代表人邱吉,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文明,男,生于1983年1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陈容,女,生于1984年5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文明、陈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琪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