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魏晓宇与周蓉返还冤无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宇,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宇。被执行人周蓉。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晓宇与被执行人周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之父借被执行人周蓉借款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魏晓宇同意现将此案终结待其父亲魏广福将借款归还后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