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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光明、蔡保利与被告吕京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明,蔡保利,吕京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9号原告:何光明,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普教中心退休职工,原告:蔡保利,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公司下岗职工,(未到庭)被告:吕京玉,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移动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梅(系被告之妻),女,陕西省行政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何光明、蔡保利与被告吕京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蔡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蔡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明撤回起诉。原告蔡保利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8660元退还原告何光明、蔡保利。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