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裁定书55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朱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上诉人朱江因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3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案中,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的处罚行为,请求判令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案中,上诉人曾请求撤销深工商福个体(2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法院(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作为生效判决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再行提起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