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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