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柱诉被告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柱,赵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振柱。被告赵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柱诉被告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王振柱负担。审 判 长 汪素兰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