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宜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新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