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可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为乐。被告:傅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