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葛自明与被告李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自明,李泽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葛自明,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泽超,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葛自明与被告李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自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葛自明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