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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伯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伯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92号罪犯李伯朋,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伯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20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伯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监狱积极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伯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伯朋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