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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城执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环案执行裁定书00468-1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环,欧阳焦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城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环。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有一辆别克凯越小汽车(车牌号为鄂FF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阳焦枝所有的车辆壹辆(车牌号为鄂FFXX**)。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