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宋红杰与赵新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红杰;赵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34号原告宋红杰。被告赵新伟,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宋红杰与被告赵新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宋红杰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