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赵红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华,赵红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赵红连,男,汉族,1956年8月生。申请执行人朱加华与被执行人赵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720元,未能执行到位627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845元已收取。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加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