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毅、宋洪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毅,宋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毅。被执行人宋洪光。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毅、宋洪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月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毅、宋洪光给付货款本金65097元及相应利息,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姚毅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毅在工商银行成都紫荆西路支行有存款23800元,本院已强制扣划。同时未能查询到上述三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5097元及利息,已执行回案款人民币23800元。被执行人成都四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毅、宋洪光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1297元及利息。二、终结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1)月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梦娜袜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