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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长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徐智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黄长杰,徐智贤,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朱俊,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智贤,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其龙,该公司督察部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长杰、徐智贤、安徽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