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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尤赛珍与应向阳、胡方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尤赛珍,应向阳,胡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赛珍。委托代理人:陈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向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方宏。再审申请人尤赛珍因与被申请人应向阳、一审被告胡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甬商终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尤赛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俞晓辉助理审判员  李良勇助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