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帅高与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帅高,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53号申请人:黄帅高。被申请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2号。被申请人:吴伟铭。被申请人:王立勇。申请人黄帅高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