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路法林与杨传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法林,杨传省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203号原告:路法林。被告:杨传省。原告路法林与被告杨传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法林、被告杨传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法林诉称,2013年4月16日和2013年4月29日在淘宝网上分别成交两单,委托被告东平时代物流运输。被告承诺本省的三天内准时到达,省外的五天内准时到达。发往山东荣成的种鸡蛋由于物流运输中出现了交通事故,耽误了行程。货物原本在5月2-3号到达,截至5月8号仍不能到达。交通事故造成碰撞致使种蛋散黄不能孵化,交易失败只能退款给买家。原告丧失信誉,损失严重。发往省外20只小鸡中途丢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款2360元,违约金1300元,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传省辩称,原告托运的货物没有特殊注明几天到达,运单上也没有注明。货丢失了也就承担运费的3到5倍。以前有先例。原告托运货物的时候正好赶上五一放假,原告应明白这一点,当时原告没有要求几天到,如果要求就会在运单上注明。货物也没有保价,如果保价我们会全额赔偿,没有保价的只能按运费的3到5倍赔偿。小鸡赶上H7N9禽流感,中途灭失了也没有办法,原告也承诺灭失没关系,这个小鸡也没有保价。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17点25分原告在淘宝网上成交1000个鸡蛋,成交金额2000元含快运费,对方要求2013年5月5日前必须到达,原告在4月30日将货物交由被告承运并填写了托运单,原告未申明货物价值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双方对运输时间未做出明确约定,原告缴纳运输80元。承运方转运到济南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到2013年5月8、9号到达目的地荣成市。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发生交通事故,鸡蛋发生碰撞致使种蛋散黄为由,申请原告退款。2013年4月2日原告在淘宝网成交20个小鸡,包含运费335元于4月26日交由被告运输,支付运费30元,亦未声明货物价值,未对货物进行保价。运输途中因遇禽流感原因,承运方将小鸡丢弃在路边,未将货物交到买方手中对以上两宗运输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托运单、原告淘宝网交易记录、原告与买家的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原告将鸡蛋与小鸡交予被告运输,双方并未约定运输时间和违约金,后鸡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买方以鸡蛋遭遇车祸蛋黄可能影响孵化为由向原告申请退款,因双方未约定运输时间,被告将货物送到并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曾通知被告停止运输,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鸡蛋在运输过程中虽遭遇车祸,但原告主张鸡蛋不能孵化这一事实,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购买鸡蛋的客户在申请退款之后仍继续收取货物,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应另案向其主张权利。原告交由被告运输的小鸡,被告认可其扔在路边从而导致小鸡灭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为小鸡灭失而遭受的损失。因双方对违约金未做约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传省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路法林20只小鸡损失335元。驳回原告路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传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树亮审判员 何振玉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