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东商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783号原告:金应龙。被告:沈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龙诉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应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应龙承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