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783号原告:金应龙。被告:沈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应龙诉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应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应龙承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