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铜山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大庙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大庙信用社,王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大庙信用社。负责人刘某某,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山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大庙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