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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熊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金执字第93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熊某(曾用名熊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1××70)一套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继续查封熊某名下房屋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某(曾用名熊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1××7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