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卿与刁铁民、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卿,刁铁民,刁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86号原告张玉卿,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铁民,男,住荣成市。被告刁秀丽,女,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卿与被告刁铁民、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绍先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