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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卿与刁铁民、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卿,刁铁民,刁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86号原告张玉卿,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铁民,男,住荣成市。被告刁秀丽,女,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卿与被告刁铁民、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绍先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