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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王伸全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龙再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高,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再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龙再禹在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县古宋分理处账号6228…5515中的存款144000.00元。(壹拾肆万肆仟圆整)。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