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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黄俊文、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俊文;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登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晓,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雯,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俊文。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镜璞,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俊文,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