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XXX与刘铁求、翟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翟怀红,刘铁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怀红。被告刘铁求。原告XXX与被告翟怀红、刘铁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及被告翟怀红、刘铁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13年7月21日被告翟怀红立据借原告18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7月6日还款,如不能按时归还,每超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至今未还,另刘铁求系翟怀红丈夫,两人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特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翟怀红答辩称,借条无效。二、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四、要求原告赔偿被告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五、保留对原告XXX、及其姐姐李东华、妹妹李银华刑事诉讼请求。被告刘铁求答辩同上。经审理查明:被告翟怀红于2012年8月26日至2013年3月4日止分五次,向原告XXX借款43000元。并书写欠条五张,内容均为“欠条今借到XXX现金3600元整、3600元、3600元、7200元整、25000元整,借款人翟怀红。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翟怀红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翟怀红与刘铁求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怀红与刘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但利息是原告胁迫下所写,被告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怀红、刘铁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自2013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