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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聂小山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小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终字第17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小山(曾用名聂国山,绰号“山哥”),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卫,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小山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小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小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聂小山受陈岗(另处)邀约,与陈岗、陈长山(另处)等人在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9组周某某家共同制造冰毒17.372公斤(固液混合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聂小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固液混合物17.372公斤,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聂小山制造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聂小山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现金36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小山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公(成)鉴(化)字(2008)888号《鉴定书》调查取证;公(成)鉴(化)字(2008)1525号《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对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来源未查证;同案犯陈岗、陈长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不符合事实和常理;原判认定其冲卡逃跑并通风报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聂小山的辩护人辩称:制毒现场没有聂小山的指纹,陈岗、陈长山的供述相互矛盾,聂小山冲卡时,警察既未着装,也无明显标示物,其是因为其他原因冲卡,通风报信的电话不是聂小山所打,原判认定聂小山制造毒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小山受陈岗邀约,同意与陈岗、陈长山共同制造冰毒,并约定由三人共同出资,聂小山购买制毒原材料及工具,陈岗提供制毒技术和制毒地点(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9组周某某家)。随后,聂小山等人将制毒原材料及工具运到周某某家制造冰毒。同年4月2日,聂小山与陈岗、陈长山又购买24公斤麻黄素运到周某某家,从当晚一直制造至次日凌晨。4月3日早上8时许,因需要对正在结晶的冰毒加热,聂小山驾驶一辆面包车下山更换液化气罐,周某某的妻子马某某及邻居王某某等人搭车下山。途经一交叉路口时遇到公安机关设卡拦截,聂小山强行驾车冲卡,后弃车逃逸。陈岗、陈长山得报后将正在结晶的液态冰毒装入两只塑料桶内,藏到距周某某家100多米远的树下后逃逸。公安机关随后到周某某家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及工具。4月15日凌晨4时许,陈岗、陈长山二人在四川省德昌县南山乡兰某某家被抓获归案。4月18日,根据陈岗的交待,公安人员查获了陈岗、陈长山藏匿的2桶有结晶体的固液混合物15000毫升。经称量鉴定,查获的固液混合物净重17.372公斤,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补充说明证实,200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得知陈岗、陈长山、聂小山等人涉嫌制造毒品,即设卡拦截。次日早上8时许,聂小山驾驶一辆面包车下山遇拦截时强行冲卡逃跑。当天上午10时,公安民警到文井江镇马家社区9组周某某家查获了制毒原料及工具。4月15日凌晨,在凉山州德昌县南山乡山顶上一村民家抓获陈岗、陈长山。经对聂小山网上追逃,2011年12月1日20时许,崇州市公安局在成都市公安局行动技术处的技术支持下,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19号“三公尚品”酒楼抓获聂小山。2.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经对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9组周某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厨房有2个白瓷桶(编1、2号),1号桶内有半桶褐色液体,2号桶内有满桶褐色液体。卧室(一)内的香烟、饮料瓶上提取指纹5枚。堂屋内有一红色塑料桶(编3号),沾有白色晶体,有一电子秤,电子秤下面为纸箱,纸箱内有12瓶黑色固体,瓶上标有“赤磷”字样(编8号),纸箱旁有2.5升的黑色液体2桶(编4、5号),塑料桶旁有一浴霸,有一塑料盆,盆内有乳胶手套、口罩、PH试纸等。杂物房内有6个铁桶、真空泵、抽滤瓶、3个白色塑料桶(编6号)。3.搜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陈岗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制造出的冰毒半成品藏匿地点。根据陈岗的供述,公安人员在周某某见证下,从距离周某某家100-200米的路边草丛中搜出冰毒半成品两塑料桶,呈结晶体和液体混合状,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查获的固液混合物共15000毫升,经称量,净重为17.372公斤。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陈岗、陈长山持有的液体两桶,在周某某家查获的装有红、白色液体的瓷桶、塑料桶、电子秤、抽滤机、氢氧化钠、赤磷等物,扣押聂小山现金36000元。5.鉴定委托书、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2008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本案查获的15000毫升固液混合物进行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2008)第888号受理鉴定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本案查获的15000毫升固液混合物经洗涤、烘干,得到2.378千克淡黄色晶体,并于2008年5月5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经查找,该(2008)第888号鉴定结论报告未找到。7.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从本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与陈岗、陈长山右手食指指纹同一。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聂小山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2008年4月其驾车前往周某某家时的停车地点、周某某的住处以及其丢弃车辆的地点。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腊月初,其女儿黄某某打电话说,女婿陈岗的几个朋友要到山上来,并说要找人背东西。当晚,陈岗带了四个人来,一个叫“长山”、一个叫“洪哥”,另外两个不认识。当时他们开的一辆面包车来,其与妻子找了五、六个邻居帮他们背了二十多样东西到家中,其中几个塑料桶里装着像水一样的东西,“长山”给了1000多元工钱。当晚,陈岗等人就在家里整他们拿来的东西,还有爆炸声,做了两晚上就走了,走的时候背了个一百多斤重的东西下山。4月2日晚,其女儿又打电话说陈岗要送米来。9点过,陈岗、“长山”和一个“胖子”又开车到其家中整那些东西,上次来的人中也有“胖子”。当晚,面包车放在张正友家院坝里。公安人员搜出的化学品、塑料桶等东西是陈岗、“长山”的。经辨认,周某某指认出陈岗、“长山”(陈长山)、“胖子”(聂小山)是在其家中制造毒品的人。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腊月初,其女婿陈岗带了几个朋友到其家中,有“长山”、“洪哥”、“三哥”,另外一个不认识,当时他们开的一辆面包车来,整了两晚上就走了。4月2日晚,陈岗、“长山”、“三哥”又到其家中整那些东西,气味很难闻。第二天早晨,“三哥”要开面包车下山,其就搭车送小女儿去幼儿园,当时邻居王某某也带着小孩搭车。走到公路路口时,有人拿枪对着面包车要求停车,“三哥”加大油门往万家方向跑,速度很快,跑一段路后将车停在路边就跑了。当时其用王某某的手机给家里打电话,问陈岗在做什么,咋有警察在查他们。经辨认,马某某指认出陈岗、“长山”(陈长山)、“三哥”(聂小山)是在其家中制造毒品的人。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4月3日早上,其送小孩上学,顺便搭“山哥”的面包车下山,当车开到公路的路口时,有人拿着枪要求停车,“山哥”加大油门往万家方向跑,速度很快,小孩都吓哭了。开了一段路后驾驶员就下车跑了,走时叫马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说出事了。后来马某某借了其手机打的电话。经辨认,王某某指认出送其下山的“山哥”(聂小山)。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3日早晨8点过,一辆面包车停在徐强家门口,驾驶室下来一位小伙子飞快地朝山下跑,后来又下来两个带小孩的妇女,一个妇女在打电话,说出事了。1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同村的五六个人帮周某某搬过东西,说是他女婿的。总共有十多个用纸箱装好的箱子,另外还有用大的编织口袋装起的铁桶,都放在周某某家。每人得了50元和一包软云烟。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陈岗和他的朋友开一辆车到文井江镇山脚下的路上,陈岗说车上装的是开馆子用的锅之类的东西。其打电话给继父周某某叫他找人帮忙背回家。4月2日中午,陈长山等人又开了一辆面包车上山。其不清楚陈岗他们在继父家做什么。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初,陈岗打电话说出事了,叫其买衣服、鞋子到雅安。其到雅安后,又与陈岗、陈长山一起到了德昌。陈岗、陈长山等人商量到德昌县南山乡政府后面山上去躲一段时间。1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唐某某、唐某、“红娃”、“四哥”等人经多次查找未果;被告人供述的涉案制毒原料24公斤麻黄素,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取证,未能查证出来源;本案查获的冰毒液体混合物15000毫升不能做含量分析;公安机关为方便保管,会同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商定将本案查获的冰毒液体混合物制成固体,4月30日,当着陈岗和陈长山的面,将混合物制成固体冰毒2.378千克,并对全程作了录像和讯问笔录;涉案车辆川A3S0**面包车,因车主不涉案未作扣押。1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聂小山的基本身份情况。18.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实,崇州市看守所原管教民警胡耀华、曹红光因为帮聂小山伪造立功材料被立案侦查。19.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陈岗、陈长山二人因犯制造毒品罪均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同案被告人陈岗供述,其制冰毒的技术是朋友所教。通过陈长山其认识聂小山后,知道聂小山能够买到麻黄素及销售冰毒,就想到三人合伙制造冰毒。在金堂县城的一个茶铺,其将制造冰毒的技术讲给聂小山和陈长山听,并将工艺流程、主辅料的搭配比例,所需要的工具写在一张纸上交给聂小山。2007年11月(农历),三人把制毒窝点选在崇州黄某某家,并买好东西请人背到黄某某家。当晚,其与陈长山、聂小山、“红娃”、“四哥”等人在周某某家制造毒品。过完年后,聂小山分给其18万元。这次需要75万元本钱,三人各出25万元,利润平分。2008年4月2日晚,其与陈长山等人开着借的长安面包车(尾数是060)又到黄某某家制冰毒。这次聂小山拿来24公斤麻黄素,共合成两大桶半成品,凌晨4点开始结晶,这两大桶半成品可以生产出12公斤冰毒。7点过,聂小山说液化气没有了,就开车下山去换液化气,黄某某的妈妈也跟着下山。早上8点过,黄某某的妈妈打来电话说“出事了,出事了”,其便与陈长山从后山逃跑。当时其与陈长山每人提了一桶冰毒藏在离周某某家100多米的一颗树下,后来其带公安人员找到了,桶是红白相间花纹,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警察当着其与陈长山的面进行了称量,共15000毫升。这种液体是结晶体和液体混合物,还要两步就制成成品。经辨认,陈岗指认出同案犯聂小山。21.同案被告人陈长山供述,今年春节前,陈岗叫其做违法的、来钱的东西,后来通过陈岗又认识聂小山,其才知道是制造冰毒。三人商定由聂小山负责买原料、工具等,陈岗负责技术,并教其与聂小山。2008年1月12日左右,其与陈岗、聂小山、“红哥”四人拉着碘、磷、硫酸、盐酸、麻黄素、碱片、煤气炉、漏斗、电机泵、电子秤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到陈岗的老丈人周某某家里,周某某喊当地村民把制毒原料、工具背上去,其拿了1000元钱给周付工钱。晚上主人睡后,四人开始制造冰毒,一直生产到天亮,做成冰毒有一、二公斤。后来聂小山分给其9万元。4月2日,其用速腾(川ARG7**)车找黄伟换了面包车用。其与陈岗开面包车到收费站,聂小山和陈岗把25公斤麻黄素转到面包车上,三人一起又到周某某家制造冰毒,当晚做了3小时。第二天早上,聂小山下山换煤气。半小时后,陈岗接到电话说“出事了,赶紧走”,二人就逃到德昌。制毒原料、辅料及工具是聂小山所买,三人共同出资,利润咋分没具体说,4月3日前一个星期左右其交给聂小山25万元。这次做了两塑料桶的冰毒半成品,就是在山上搜到的两桶,逃跑时其与陈岗各提一桶,藏在离周家有100米的山上,当时液态冰毒正在结晶,外面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警察对有晶体的液体当面称量,为15000毫升。经辨认,陈长山指认出同案犯聂小山。22.被告人聂小山供述,2008年4月,陈岗打电话让其去开一辆面包车拉几袋大米,到陈岗老丈人周某某家已是晚上。周某某家在山上,车开不上去,所以他们就下车把米抬上去。在周某某家吃晚饭后,其就开车回金花镇休息。第二天早上6时许,陈岗(或陈长山)打电话让其去周某某家中把用完的液化气罐换了。到后,其将空的液化气罐搬上车,陈岗的丈母娘又让其帮忙将小孩送到幼儿园去,在路上又接到另外一个带小孩的妇女。当车行驶到快要上公路时,其看见有几个人拿着棍棒拦车,其以为是遇到抢劫就开车逃跑。开出去三四公里后停在路边,陈岗的老丈母用手机给陈岗他们打了一个电话,其就下车跑了。其挎包里聂国正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是2010年7月其让别人帮忙办的,聂国正是其堂弟。其知道陈岗和陈长山被判了刑,其也被通缉,所以就冒用了聂国正的身份证。经辨认,聂小山指认出同案犯陈长山、陈岗。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小山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聂小山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固液混合物17.372公斤,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制造毒品过程中,聂小山与陈岗、陈长山共同出资、共同制造,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鉴于聂小山系受陈岗邀约,对其量刑可比照陈岗酌情从轻。关于聂小山及其辩护人所提,陈岗、陈长山的供述相互矛盾,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不是事实,原判认定聂小山制造毒品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的诉、辩意见。经查,陈岗、陈长山均证实两次伙同聂小山在周某某家制造毒品,且所供的制造毒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所开车辆等细节上与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同时结合现场查获的毒品、抓获聂小山的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聂小山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该诉、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聂小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来源未查清,制毒现场未发现聂小山的指纹,冲卡逃跑时不知是警察所设的诉、辩意见。经查,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成)鉴(化)字(2008)1525号鉴定书的来源及鉴定程序合法,相关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内容也得到同案被告人陈岗、陈长山供述的印证,应予采信。聂小山参与制造毒品已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来源未查清以及制毒现场未发现聂小山的指纹均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聂小山为逃避追捕而冲卡逃跑的事实。故上述诉、辩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聂小山的辩护人所提,聂小山未向陈岗通风报信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岗、聂小山的供述以及马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相互间不能印证,认定聂小山指使马某某向陈岗通风报信的证据不足,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该事实不影响对聂小山的定罪量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李有干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