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徐××、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徐××,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99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徐××。被告:郑×。原告陈甲为与被告徐××、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甲起诉称:被告徐××因资金短缺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郑×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两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徐××尚欠1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郑某某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徐××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被告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未作答辩。被告郑×答辩称:被告徐××向原告借款150000是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徐××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陈甲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郑×提供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徐××。被告徐××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郑×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陈甲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陈甲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未作约定,被告郑×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郑×归还了原告陈甲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徐××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徐××返还借款。被告徐××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郑×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与原告对保证方式、范围等均未作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甲借款1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负担,被告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