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崔某某、张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五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陈之柏,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崔某某、张某违反规定生育二孩为由,作出对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五圩征决字(2012)第1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五圩征决字(2012)第1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五圩征决字(2012)第1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肖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