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