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远辉与程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辉,程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王远辉,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程晓光,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冯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辉诉被告程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远辉以现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