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何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林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 寿 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人民陪审员 程 龙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