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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何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林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  寿  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人民陪审员 程  龙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