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东方诉芜湖中一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苏东方,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婧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