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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朱晓龙与杨文传、青岛胶州市民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龙,杨文传,青岛胶州市民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朱晓龙,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传,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市民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龙与被告杨文传、青岛胶州市民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晓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