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崔敏与李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敏,李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崔敏,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子云,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崔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车辆损失费14835.1元。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车辆损失费14835元,案件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李子云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