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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邵联营、任宪斌与任宪斌、王新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联营,任宪斌,王新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邵联营。委托代理人姜亦斌,律师。被告任宪斌。被告王新花。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旭光,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联营与被告任宪斌、王新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联营撤回对被告任宪斌、王新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人民陪审员  傅希山人民陪审员  黄桂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