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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文玉与李明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玉,李明涛,梁斌,李德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8号原告李文玉,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被告李明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被告梁斌,男,1966年2月7日出生。被告李德奎,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玉诉被告李明涛、梁斌、李德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玉撤回对被告李明涛、梁斌、李德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