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丁爱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93号申请人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34186-0,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蟠南村1058号103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丁爱萍,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文。申请人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3年2月1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2865606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寅钢钢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百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深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审 判 员 凌诗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