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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刘某乙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权利人刘某甲依据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