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顾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