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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顾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