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史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史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马婷,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蕾,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村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史蕾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930元及利息。我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蕾长期不在家。且被执行人史蕾在本辖区内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蕾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1893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4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史蕾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