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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宋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玲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