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135339元及2005年阴历12月30日起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至结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3940元,执行费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福审 判 员 王建利代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