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办公楼2301房。法定代表人曹建军,总经理。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13年10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709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艳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