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民一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芳与被告范永生、雷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芳,范永生,雷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公民一初字第1271号原告李雪芳。被告范永生。被告雷雪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审 判 长 关中禹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