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豆晓雷、闫西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晓雷,闫西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磁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晓雷,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61983********,汉族,出生于河北省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涉县龙虎乡南郭口村,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8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3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被告人闫西伟,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79********,汉族,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安村乡腰道村。曾因盗窃,2011年3月25日被邯郸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3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晓雷、闫西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晓雷、闫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闫西伟伙同豆晓雷携带扳手、改锥等作案工具,至磁县磁州镇东环路兴民网吧内,将李振江放在院内的绿能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临漳县黄辛庄村李秀珍,李秀珍又将该车以500元出售。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94元。2、2013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西伟伙同豆晓雷携带扳手、改锥等作案工具,至磁县磁州镇建设路宝马网吧内,将靳涛放在网吧门口的顺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临漳县黄辛庄村李秀珍,李秀珍又将该车以800元出售。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被告人豆晓雷、闫西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失主李振江、靳涛的陈述,辨认(指认)证明、提取证明、被盗电动车的发票、合格证,扣押作案工具清单物价评估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被告人豆晓雷、闫西伟的供述以及同案李秀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晓雷、闫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豆晓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闫西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红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海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