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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犯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袁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露平,魏军军,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3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露平,男,31岁,1982年11月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组。2011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3日被宝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所外执行;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年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石露平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魏军军,男,21岁,1992年4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咀头村*组,捕前租住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号院。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波,男,27岁,1986年2月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泾阳县兴隆镇。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被减刑释放。2013年5月9日被告人袁波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8日被抓获),同年6月8日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犯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袁波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袁波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石露平、袁波、魏军军经预谋后,于2013年5月1日凌晨,窜至本市金台区大庆路62号通天河小区,石露平、魏军军在楼下望风,袁波攀爬阳台进入通天河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盗走被害人乔某现金150元,华为C8650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560元)、硬盒中华烟三盒(鉴定价值135元);现金、香烟三人平分,手机给了魏军军。2、2013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渭滨区经一路天利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浙C727**号车牌一副,并藏匿于时代鞋服卖场前的座椅下,被害人根据车上嫌疑人留的字条联系后,给对方打去人民币100元后将车牌找到。3、2013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金台区曙光路百货站招待所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某GFC690号车牌一副,并藏匿于宝鸡大酒店后门西侧变压器下,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留在车上的字条联系,给对方打去人民币100元,车牌找到。4、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山水文苑小区北门西侧盗窃被害人李某陕A180**号车牌一副,藏匿于高新二路南路西侧配电箱旁绿化带,车牌已现场查获。5、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山水文苑小区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杜某陕AY75**号车牌一副,此车牌被害人已找到。6、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建国路北口盗窃被害人龙某某陕AC80**号车牌一副并藏匿。被害人龙某某根据车上留的字条,给对方打去人民币100元后,未找到车牌。7、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汉庭快捷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粤A151**号车牌一副,藏匿于马路斜对面的活动房底下的缝隙内。被害人罗某某根据车上留的字条,给对方打去人民币300元后,未找到车牌。后被盗车牌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8、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石露平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金台区大庆路锦苑小区旁华山大药房门口,盗窃被害人焦某某陕AD07**号车牌一副,并藏匿于附近墙边树丛中,该车牌现已发还被害人。9、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石露平在大庆路锦绣东路盗窃被害人张某陕AQF7**号车牌一副,并藏匿于附近高速公路下草丛中,被害人张某根据车上留的字条,给对方打去人民币100元后,车牌找到。10、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石露平在本市金台区东风路中粮国际楼下盗窃被害人董霜陕AEA9**号车牌一副,并藏匿于中粮国际对面人行道草丛中,现车牌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犯盗窃罪及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袁波犯盗窃罪,并认定被告人石露平、袁波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事实和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2013年9月3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魏军军的父亲魏珠学的配合下,将被告人魏军军在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19号院其租房内抓获,后被告人魏军军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袁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庭审查明事实有匕首一把、开口扳手一个、小手电一个、平口螺丝刀一把、手机两部、银行卡两张等物证,报案材料、提取被害人笔录、通话详单、被害人打款凭条、银行卡信息及取款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乔玉林、王良如等人的陈述材料,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袁波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袁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车牌系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为了敲诈车辆使用者的钱财而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露平、魏军军应以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对于第一起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相互配合,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石露平前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且被告人石露平、袁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军军在其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露平、袁波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露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魏军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开口扳手一个、小手电一个、平口螺丝刀一把、手机两部、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