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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程耀平与戚丽君、吴文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丽君,程耀平,吴文生,汤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丽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洪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小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飞赞。原审被告:吴文生。原审被告:汤雪梅。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洪春。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小燕。上诉人戚丽君为与被上诉人程耀平、原审被告吴文生、汤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戚丽君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戚丽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丽君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戚丽君减半负担2150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源: